和利益分配共享机制,监督资源开发主体承担生态修复和环境整 治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完善对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情况的动态 监测和评估机制,适时调整优化资源型地区名单。
(二十四)完善配套政策。继续通过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 对相关地区予以支持。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实施采煤沉 陷区综合治理工程和独立工矿区改造提升工程。开展资源枯竭城 市转型绩效评价工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推动资源型地区可持 续发展示范区和转型创新试验区建设。引导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资源型地区转型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 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建设用 地修复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可作为城镇建设用地使 用。积极推进采煤沉陷区、独立工矿区等重点地区土地复垦,对 具备复垦条件的建设用地,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和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政策实施复垦。有关省(区、市)在安排年 度新增建设用地等指标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型地区转型重大项目 用地需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国家统 筹。支持因历史原因导致地域狭小的独立工矿区有序进行行政区 划调整,拓展转型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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