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检疫工作在边境、海关或其他由农畜牧业部指定的地点进行。植物性及动物性产品均须接受检验检疫。植物、植物制品、植物性副产品、动物、动物制品、动物性副产品在进口至哥斯达黎加时必须有由原产国相关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或动物检疫证书。所有进口的转基因产品不仅要符合对进口产品的所有要求,还必须获得生物安全委员会的认证。
哥斯达黎加在所有的双边或地区性贸易协定中均加入了动植物检验检疫条款。这些条款以WTO关于动植物检验检疫协议为参考并加以扩充。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哥斯达黎加根据中美洲关税体系(SAC)对进口商品进行分类。哥斯达黎加的关税分为进口税和附加税。附加税的征收依据是第6946号法律,税率为1%,适用于所有进口货物,只有少数例外(如:自贸协定涵盖的进口商品、WTO关于信息技术协议的商品、受惠于第6695号出口加工区法案的商品、医疗手术设备及药品等)。除需特殊许可才能进口的部分动植物产品、医疗产品和食品外,绝大部分商品进口关税为从价税,适用于CIF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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